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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angde(缩写名称为IACD)。

第二条  本会是在常德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根据自愿、平等和民主结成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保险监管机关的金融、保险政策、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促进市场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常德市民政局。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常德市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常德市武陵区。本会的网址是:http://www.cdbx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围绕下列事项开展自律活动:

(一)督促会员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协会围绕下列事项开展维权活动: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涉及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六)其他参与行业维权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围绕下列各项开展服务活动: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搭建行业服务平台,提升行业服务效率,提升行业形象;

(四)加强行业教育培训,开展从业人员职业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数据、基数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及共同发展;

(六)创建与其他行业和相关政府部门合作机制,发挥行业作用;

(七)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协会围绕下列各项开展交流活动: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它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展视野,拓展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行业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  协会围绕下列各项开展宣传活动:

(一)整合宣传资源,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上述业务范围中属于须经政府部门批准才能办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均须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依法设立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许可在常德境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履行章程规定,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

(三)依法从事与保险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四)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文书面通告。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五)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金融政策和保险法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和自律公约,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约定的信息资料和业务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违约处罚;

(五)除名。

违规行为特别严重的,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登记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或会员提交的议案;

(八)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但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事先通知的议题之外的事项。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的,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的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及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两个月,成立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登记机关审核;

经登记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增补或罢免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任职期间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职权;

(七)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根据会长提名,选举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聘任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审议通过财务管理制度、会议与议事规则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审核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实行等额选举,得票过半数确定当选人员。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通讯方式的会议不得用于选举负责人,审议财务报告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临时理事会会议不得决议事先通知的议题之外的内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决定秘书处各岗位人员的编制与薪酬。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除(二)、(三)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决议事先通知的议题之外的内容。

第四节  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提高议事效率,协会设立产险、寿险、中介等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条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人员经过选举产生。工作委员会在秘书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工作委员会在协会常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四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签署本领域的自律公约和服务规范,抓好贯彻落实;

(二)研究促进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依法公正地协调、处理会员之间的业务纠纷和矛盾;

(三)对本领域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

(四)对本领域的其他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对影响本领域会员单位共同利益的事宜进行协商、研究,作出决策。

第四十二条  为维护会员公司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数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具体议定。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人员通过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在秘书处指导下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相关领域会员公司分管该项专业工作的副总经理或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二)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

(四)组织举办专项新闻发布、客户联谊、专业合作、宣传表彰、市场调研、专题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自律公约》的实施,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行为,对违规违约的行为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必须经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

第五节  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

秘书长为专职人员。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从行业外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批协会重大开支项目与外部合作事宜;

(六)审定协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七)审定秘书处的各项制度;

(八)监督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公开招聘;

(九)其他属于会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五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会长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妥善保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机关审核,经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协会配备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副秘书长任期与负责人任期一致,期满后重新选举或选聘。副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参照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一般应内设办公室、财务管理部、产险工作部、寿险工作部、中介工作部、调解办公室、反保险欺诈办公室、证书管理部、教育培训部、诉调对接办公室等职能部门,配合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秘书处以及其他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专职化。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均应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招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其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或委托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一)协会应按照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充分考虑未来发展趋势的原则,确定合理的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

(二)会员单位应严格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足会费。

(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行业大型活动可单独筹集经费,筹集事宜应召开理事会研究。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办公、会议及学习培训费用开支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公务活动及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 协会财务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岗位设置和财务人员工作规则,依法合规组织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收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或其他理事会成员不得在协会报销、领取费用,参加与协会有关的会议或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除外。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离任须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十三条 每年3月底之前,理事会应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协会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秘书处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本地区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平均水平,结合协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应实行奖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2月6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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