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湖南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管理的意见》和《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适当超前,留有余地,为协会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管理,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会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会员均须交纳年度会费,任职会员另需交职务会费。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五条 年度会费:会员从入会当年起每年向协会交纳年度会费。保险公司年度会费由基本会费和专项会费构成,保险中介机构年度会费只含基本会费。
基本会费标准:产险公司年保费规模1千万元以下(含1千万元)的每年交会费2万元;年保费规模1千万元至2千万元(含2千万元)每年会费2.5万元;年保费规模2千万元以上每年会费3万元。寿险公司年保费规模2千万元以下(含2千万元)每年会费2万元;年保费规模2千万元以上每年会费3万元。保费规模以上一年度为基准。每个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或直属营销部每个增加1000元的会费。保险中介市级机构(含分支机构)每年收取1万元会费。
专项会费标准:协会开展专项活动,另收专项会费,其标准按活动所需经费由理事大会酌情而定。
第六条 职务会费:为体现任职会员单位特有的担当,会员按其在协会的任职类别缴纳职务会费。会长单位2万元,副会长单位1万元,常务理事单位0.5万元。
第七条 凡在7月1日前入会的会员,当年年度会费按标准全额交纳,7月1日以后入会的会员,当年年度会费减半交纳。年度会费和职务会费于每年7月1日前缴纳。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会费由会员单位转账或汇款到协会指定银行账户。会费到账后,协会秘书处及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款收据。
第九条 会员如无故拖欠会费,逾期3个月以上交纳会费总额0.3%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以上交纳会费总额4%的滞纳金,特殊情况,提出缓交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一年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7日起执行,原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会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