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银行(邮政)
代理保险业务的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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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常德市境内银行(邮政)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维护被保险人、代理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常德市内产、寿、中介公司特订立本《自律公约》。
一、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比例
1、寿险趸缴五年期(含五年期)以下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2.5%;
2、趸缴五年期以上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3%;
3、期缴十年期(含十年期)以下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4%。
4、期缴十年期以上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5%。
5、 产、寿险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下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15%。
二、 代理手续费的组成、支付及结算方式
1、 代理手续费包括了促销费、银行柜面人员工资及其它费用。保险公司不得向银邮柜面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2、保险公司只能向签订了《委托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银行(邮政)支付代理手续费。
3、 代理手续费必须采取转帐方式转入代理方帐户,不得以现金和其他方式支付。
4、《委托保险代理合同书》中必须要求银行(邮政)收到代理手续费后,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向银行(邮政)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它自制付款凭证或银行(邮政)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三、 违约及处罚
(一)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3000-5000元罚款:
1、向没有签订《委托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银行(邮政)支付手续费;
2、 代理手续费支付超过最高支付比例的;
3、 代理手续费支付未采用转帐方式转入代理方帐户的;
4、未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入帐凭证的;
5、向银行(邮政)柜面人员支付费用的;
(二) 银行(邮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常德银监局或司法部门举报,并由银监局或有关监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处罚。
1、 向没有签订《委托保险代理合同书》的保险公司代办业务的;
2、 所属员工接受手续费以外的收益的;
3、接受超过最高支付比例的代理手续费。
四、 监督及处罚办法:
1、 每年的第三季度,各保险公司都应自查自纠一次,并将情况分别书面报行业协会;
2、 市行业协会随机抽查或根据举报有针对性的核查;
3、 对查实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违约保险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施;
五、 本公约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