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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的自律公约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09-5-4 11:44:53 阅读:

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规范银行(邮政)

代理保险业务的自律公约


20071228寿险理事会通过

 

为规范常德市境内银行(邮政)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方式,维护被保险人、代理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常德市内产、寿、中介公司特订立本《自律公约》。

   

    一、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比例

1寿险趸缴五年期(含五年期)以下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2.5%

2趸缴五年期以上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3%

3期缴十年期(含十年期)以下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4%

4期缴十年期以上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5%

5  产、寿险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下产品,代理手续费最高支付比例为15%

    二、  代理手续费的组成、支付及结算方式

1 代理手续费包括了促销费、银行柜面人员工资及其它费用。保险公司不得向银邮柜面人员支付任何费用。

2保险公司只能向签订了《委托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银行(邮政)支付代理手续费。

3 代理手续费必须采取转帐方式转入代理方帐户,不得以现金和其他方式支付。

4《委托保险代理合同书》中必须要求银行(邮政)收到代理手续费后,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保险公司必须将《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向银行(邮政)支付费用的原始入帐凭证,其它自制付款凭证或银行(邮政)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三、        违约及处罚

      (一)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3000-5000元罚款:

     1向没有签订《委托保险代理合同书》的银行(邮政)支付手续费;

     2 代理手续费支付超过最高支付比例的;

     3  代理手续费支付未采用转帐方式转入代理方帐户的;

     4未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作为入帐凭证的;

     5向银行(邮政)柜面人员支付费用的;

      (二)  银行(邮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向常德银监局或司法部门举报,并由银监局或有关监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对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进行处罚。

     1  向没有签订《委托保险代理合同书》的保险公司代办业务的;

     2 所属员工接受手续费以外的收益的;

     3接受超过最高支付比例的代理手续费。

     四、        监督及处罚办法:

  1            每年的第三季度,各保险公司都应自查自纠一次,并将情况分别书面报行业协会;

  2            市行业协会随机抽查或根据举报有针对性的核查;

  3            对查实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具体程序和办法按《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违约保险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实施;

     五、        本公约从20081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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