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银保监办发〔2019〕56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大车险市场乱象综合治理力度,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自2019年6月20日起,湖南省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向消费者出具的机动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上,应载明该保险业务的销售渠道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载明的销售渠道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渠道分类,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渠道名称,联系电话。 二、销售渠道按是否产生手续费及佣金,分为两个大类,即直接销售渠道和中介销售渠道。直接销售渠道包括保险公司门店直销、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等经由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门店或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业务员、话务员,以及保险公司设立的网销平台销售的保险业务。 中介销售渠道分为个人代理渠道、专业中介渠道、兼业代理渠道及其他中介渠道4个小类。其中,个人代理渠道是指经由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个人代理人销售的业务;专业中介渠道是指经由具有保险专业代理或保险经纪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业务;兼业代理渠道是指经由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质的机构销售的业务;其他中介渠道是指不能包含在上述3个小类中,但从销售保险获取手续费或佣金的机构或个人销售的保险业务。 三、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以保险公司进行跟单核算并纳入手续费及佣金科目核算的金额及其比例为准。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统一在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栏打印上述销售渠道信息,直接销售渠道明确到大类,中介销售渠道明确到小类。公司打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所示内容(参考格式见附件)。 五、各银保监分局、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大对车险保单载明销售渠道信息的监督检查和行业自律,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附件: 1.直接销售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2.个人代理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3.专业中介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4.兼业代理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5.其他中介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湖南银保监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3日 附件1:直接销售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特别约定 尊敬的客户:您本次是通过直接销售渠道购买的车辆保险。渠道名称:**保险公司(具体到门店名称/渠道名称),联系电话:***(保险公司服务电话)。 附件2:个人代理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特别约定 尊敬的客户:您本次是通过个人代理渠道购买的车辆保险。代理人姓名:***。佣金比例、金额:**%、**元。联系电话:***。 附件3:专业中介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特别约定 尊敬的客户:您本次是通过专业中介渠道购买的车辆保险。中介机构名称:***。手续费比例、金额:**%、**元。联系电话:***(中介机构客服电话)。 附件4:兼业代理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特别约定 尊敬的客户:您本次是通过兼业代理渠道购买的车辆保险。代理机构名称:***。手续费比例、金额:**%、**元。联系电话:***(代理机构客服电话)。 附件5:其他中介渠道业务保单载明示例 特别约定 尊敬的客户:您本次是通过其他中介渠道购买的车辆保险。渠道名称:***。手续费/佣金比例、金额:**%、**元。联系电话:***(其他中介渠道服务电话)。 注:上述示例中括号内内容为注释,不出现在保单打印内容中。 |
中国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载明销售渠道信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湖南保监局网站 发布时间:2019-5-30 9:29:19 阅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