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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0-12-29 15:38:38 阅读: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加强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切实规范车商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市场准入管理

    (一)明确准入条件标准

    本通知所称车商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品牌机动车辆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法人及其依法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所有车商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依法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下称“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委托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代为办理,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经年审合格;

    2.资信状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组织、协助、参与保险欺诈等不诚信记录;

    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主营业务运转正常,具有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来源,代理险种原则上限于车险及驾乘人员短期意外险和健康保险;

    4.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具备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规范管理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能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实施规范管理;

    5.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6.有内设机构和人员管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保险销售人员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且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

    (二)开展现场考察核验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代车商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机构,应当对其营业场所、资信状况、主营业务运转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保险代理业务来源等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出具考察报告,并对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性、可行性进行说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我局在审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视情况进行现场核验,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考察报告严重失实的,依法不予许可,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该类行政许可申请。

    (三)加强许可证使用管理

    所有代理保险业务的车商企业,均应当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依法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企业集团或其下属企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仅限于集团本部或企业自身使用,企业集团下属其他机构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须另行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将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变相扣押许可证。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向湖南保监局缴回原证,并领取新证;许可证遗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或湖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说明及声明作废的相关材料重新申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代理保险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申请续期换证。

  二、规范代理业务管理

    (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财务、人员、单证等管理制度,完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纳入机构管理体系当中,能对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实施有效管控和统计查询。

    (二)规范代理业务行为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主业营业场所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也不得再委托其他机构和人员在主营业务场所外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活动,代理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代其申报兼业代理资格的保险机构保持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原则上只能同时接受3家(含)以内保险机构委托销售保险。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

    (三)强化代理台帐管理

    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分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台账》(格式见附件1),逐单准确全面记载代理业务情况;应当建立专门账簿,如实记载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收支情况,会计科目中要设立“代理保险佣金”科目,真实反映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状况;建立代理保险佣金发票登记簿,如实记录代理保险佣金发票开具情况;设立远程出单点的,还应当建立保险单证领用核销登记簿,严格规范保险单证管理。各类登记簿、业务台帐、帐簿保管期限不能少于5年,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保管期限长于5年的,从其规定。

    三、切实落实管控责任

    各保险机构要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一)加强资格审查管理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要建立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审慎选择合作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完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系统,系统设置委托代理期限、代理业务范围应以许可证记载的有效期、代理险种为限,杜绝委托未持有效许可证的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和向其支付佣金的违法行为。

    (二)严格代理业务管理

    各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档案资料,并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单位建立代理业务台账。及时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传达各项保险监管政策要求,及时制止和纠正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禁止为协助车商获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而将本公司保险销售人员虚挂在车商等弄虚作假行为,禁止将其他渠道业务虚挂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三)加强信息沟通报送

    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应当每年汇总分析全省系统车商类保险兼业机构业务合作情况,分市州统计车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签订情况(格式见附件2),分车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统计业务开展情况(格式见附件3),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湖南保监局中介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要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各基层机构和合作的车商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中介处联系。

  联系人:唐 锷、熊碧爱

  联系电话:84528163、84528190

  电子邮箱:hunan0011@163.com 

       附件:1.《××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台账》2.分市州车商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签订情况统计表3.分车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下载.doc

来源:湖南保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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