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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人身险销售需书面投保提示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09-6-11 17:16:54 阅读:
保监会在近日下发的有关通知中强调,从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同时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
此前,保监会已经制定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以下简称《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以下简称《内容》)。前者对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重点提示内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强化销售人员诚信展业、依法合规的理念;后者采用通俗的语言,将容易产生纠纷的一年期以上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其主要风险点和投保注意事项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帮助投保人更准确地认识和选择保险产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了解,《要求》中明确规定,保险销售人员在介绍公司产品时,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并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不得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同时,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此外,销售人员还应提醒投保人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投保人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可向保险公司反映;也可以向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投诉;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在《内容》中,保监会提醒广大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之前首先应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并根据实际保险需求和支付能力选择人身保险产品。同时,应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犹豫期”的有关约定,并慎重对待“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的问题。此外,应充分认识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等新型人身险产品的风险和特点,并正确认识新型人身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差别。
保监会还提醒广大投保人,选择健康险产品时应注意产品特性和条款具体约定、为未成年子女选择保险产品时保险金额应适当;应如实填写投保资料、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并亲笔签名;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以及注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
在向各地保监局、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下发的《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中,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同时,应按照《内容》并结合具体产品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投保提示书,明示各类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提示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同时,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并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此外,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当由其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管理,并报送保监会备案。同时,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内容》,并告知投保人《内容》中的相关要求。
保监会强调,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管控力度,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同时,要将各分支机构的执行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此外,各地保监局应当加强对投保提示工作的监管,对于执行不力的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督促各有关方面认真执行投保提示制度。   (摘自2009年6月4日《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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