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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巧妙应诉 理赔案件峰回路转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3-4-22 9:24:21 阅读:
作者:沈良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日前,人保财险浙江省桐乡支公司异地应诉,成功处理一涉及第三者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核减不合理赔款40余万元。

     2012年5月,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一承保车辆在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与驾驶摩托车的第三者姚某发生碰撞,造成第三者姚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因事发地叉口为交通信号灯管控路口,视频监控无法证实事故双方谁违反了交通信号指示,且无其他相关证据证实,交通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建议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事后,死者姚某家属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全部责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78万余元。

     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副本仔细审核后发现,死者姚某原系农业户籍,但起诉清单中却是按照城镇户籍计算死亡赔偿金。为了支持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原告方提供了房屋租赁协议、死者所在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劳动合同以及工作证明。因本案发生在异地,且案件管辖法院也在异地,在跟经办法官沟通以及调查取证上均存在较大困难。

     基于上述客观事实,该支公司把本案处理突破点集中在起诉材料的审核上。经过反复仔细的审核和分析,细心的法律岗人员发现,原告方提供的劳动合同与租房协议中死者的签名不像是出自同一个人的手笔,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鉴定对象已经死亡,无法提供亲笔签名。鉴于此情况,该支公司立即联系经办法官要求对死者姚某的两份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死者姚某在当地金融机构留存的亲笔签名作为本次笔迹鉴定的参照范本。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实地调查了死者户籍所在地到原告方所称的租住地路程,结果显示开车时间大约为6分钟,里程大约为6公里,从而更加坚信了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的成分,并将此调查结果书面告知了经办法官。在收到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的笔迹鉴定申请后,经办法官同样也认为本案的确存在重大的疑问,遂同意由法院出面调查此事,保险公司申请笔迹鉴定的最终目的也顺利达成。

     经法院最终调查确认,原告方提供的租房协议及劳动合同均系姚某死亡后由其家属签订,社区出具证明的时候并不知道姚某已经死亡,且社区的经办人也确实不清楚姚某是否居住在租住地。故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力,且虽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发生事故说明双方均存在未保证绝对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可能性,应认定为双方均有过错,因此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2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上诉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提交了新的视频证据。该视频显示在事发前20秒左右,有一个驾驶电动车的人一直在等待横过马路,在该驾驶人过路口几秒钟后死者出现,故原告方以此为证据推断死者姚某此时是在绿灯的情况下通行,而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承保车辆系闯红灯通过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二审庭审时,该支公司在认真观察原告方提供的视频资料后认为,该视频资料无法拍摄到红绿灯情况,仅以另一电动车驾驶员的行为推断此时红绿灯的情况显然不科学,因为该电动车驾驶员也同样存在红灯通过的情况,故原告方的推断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二审法院在最终审核时采用了该支公司的答辩意见,最终作出案件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人保财险桐乡支公司通过细致审查,巧妙应诉,克服了异地应诉带来的种种困难,最终使理赔案件峰回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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