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保险案例

未买交强险借车肇事车主与借用人均担责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3-9-10 10:40:18 阅读:
者:朱玉富    来源:

■ 基本案情  

    今年年初,山东省淄博市张店的李某购买了一辆二轮摩托车,但一直没有投保交强险。今年2月份,李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了表弟,表弟驾驶着二轮摩托车外出,不慎与对面黄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当时,黄某和李某的表弟的胳膊、腿部多处出现擦伤,事故不仅造成黄某和李某的表弟二人均受伤,两车还有不同程度损坏。  

    淄博交警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了勘查,随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及李某的弟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当时在事发现场,黄某由于伤势较重被送往就近的医院治疗,经治疗黄某伤情好转出院,但是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其表弟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万多元。  

    近日,淄博市张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车主就将车辆出借给表弟上路行驶撞伤他人的案件,判决由李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李某的表弟则承担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再按双方过错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 案情分析  

   淄博市张店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李某作为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依照规定给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但李某没有就其所有的二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第三者无法在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故车主李某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的表弟明知其表哥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还借用该车导致发生事故,存在过错,故应对车主李某承担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不足部分再按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的损失共计15621.20元,判决由李某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黄某误工费和护理费共计4591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黄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共计10000元,两项赔偿共计14591元,李某的表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部分1030.20元,再按双方按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

(摘自中保网)

网站首页 | 网站声明 | 协会简介 | 团队风采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9-2017 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1077号(银保监分局106、108室) 电话:0736-7227169
备案号:湘ICP备18001941号-1 技术支持:长沙雅普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