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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驾驶保险人依法免责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3-11-19 11:34:37 阅读:
来源:中国保险报

    案情:周某就其所有的长城轻型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内的2013年8月20日,周某让王某去洗车,王某驾驶车辆行驶途中撞上一童车,导致骑车三岁小孩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孩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周某一方和受害者一方达成协议,由周某赔偿受害者一方45万元。该款项支付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12万元,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形成争议。
 
    笔者同意保险公司意见,分析如下:
 
    一、受害人一方损失已经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针对受害人的死亡,周某一方和受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该赔偿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属于有效协议。根据该协议,受害人一方已经得到赔偿。
 
    至于周某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非常明确的,在此不予赘述。
 
    二、周某享有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资格
 
    1.交强险保障对象是受害人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和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驾驶人和被保险人不属于受害人范围,不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
 
    2.被保险人赔付受害人是其交强险项下索赔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成为交强险赔付对象需有一个演变过程,即以他直接向受害人履行了赔付义务为条件。但这仅仅是他取得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资格,实际能否得到赔偿,还应看其有无其他影响索赔权利实现的障碍。因为具备赔付对象的条件并不一定能够实际得到赔付。就像具有担任某种职务资格和最终被选担任某种职务是两码事一样。
 
    本案中,周某通过达成赔偿协议向受害人一方履行了赔偿义务,其具有在交强险项下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资格。
 
    三、周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能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该条司法解释,应做如下理解: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完全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量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是在肯定致害人可以将无证驾驶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开车须有驾驶证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将无证驾驶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保险人向侵权人的追偿条件,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贯彻与实施。表明了无证驾驶不属于可保风险的范围。
 
    3.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将让交通事故侵权人(包括过错方)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使其免于逃脱法律责任追究,以示惩戒,符合现行法的精神。
 
    依据该条司法解释,本案中如果没有周某一方和受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的环节,交强险项下保险公司向受害人一方赔偿12万元后,向周某一方进行追偿时,周某需向保险公司支付该12万元赔偿金,即周某是该12万元赔偿金的最终承担者。周某向受害人一方进行赔偿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果周某赔偿受害人一方后,在交强险项下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2万元得到支持,意味着该12万元赔偿金周某并没有承担,将使无证驾驶的被保险人轻易抵消了保险人的追偿权,意味着保险公司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终责任承担者,交强险为无证驾驶行为“埋单”。就会导致交强险的公益性被滥用,纵容甚至于鼓励无证驾驶行为的发生,无疑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这与交强险的目的背道而驰。
 
    四、保险公司不赔偿不会影响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达成协议
 
    有人认为,保险公司不赔偿会影响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付的积极性。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一是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向受害人先行赔偿。既然是赔偿在前,索赔于后,那么时序在后的未知状态不应对之前的行为产生影响。二是致害人对事故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态度,受到减轻损害时间上紧迫性的限制,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催促的限制,还受交警部门责令的限制,这些不是被保险人可以任意选择的。三是其赔偿态度可能会成为最终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确定的重要情节,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取得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则可能面临较重的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三方面的原因决定保险人的赔付态度对被保险人的赔付态度不会产生必然联系。现实中直接影响保险人赔偿积极性的主要是赔付能力,而不是保险人的赔付状况。
 
    就本案而言,对受害人的赔付问题已经解决,保险人的赔付态度对无证驾驶被保险人的先前行为更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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