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保险案例

保险赔偿掀“猝死之争”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09-5-23 13:28:51 阅读:

投保人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赔偿掀“猝死之争”

  

  在分三次购买了20万元意外伤害保险后,投保人突然死亡。病历显示投保人为“猝死”,却未说明“猝死”原因。由于投保人尸体已火化,死亡原因随之成为一个谜,这个谜直接关系到死者家属能否得到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金。

 

  513,芝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因为此案比较复杂且社会关注度高,法院特意邀请了6名执法监督员旁听庭审。芝罘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投保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顾

 

  死因不明保险公司拒赔

 

  20065122007214,家住芝罘区的张某分三次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平安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均为1年。

 

  该保险条款中载明:“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张某家人称,20074月的一天,张某睡觉时不慎从炕上摔下,左眼和左耳受伤。受伤后第四天,张某突然后仰摔倒,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医院诊断书说张某死亡原因是“猝死”,但没有说明是什么导致了张某“猝死”。

 

  作为保险受益人,张某的妻子和女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保险公司在调查中了解到,张某曾因患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衰二度、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预激综合征等疾病住院治疗。而冠心病往往能导致“猝死”。为此,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并不是意外伤害致死,因此拒绝理赔。

 

  经过协商,保险公司与保险受益人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规定,由保险受益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张某的尸体进行解剖以明确死因,若他们拒绝尸体解剖,被告将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协议签订后,保险受益人没有请求解剖尸体,而是直接将尸体火化。

 

  焦点一

 

  猝死:意外?因病?

 

  庭审中,张某妻女作为原告,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医院门诊病历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原告代理律师分析认为,被保险人睡觉时,从炕上摔落,并与炕边的方凳相撞,因被保险人是睡眠中摔落,无自我保护能力,且其体形肥胖,着力点集中在左侧颞部、眼部,导致脑部内出血,致使被保险人于60小时后死亡。死亡原因是“外伤性迟延性脑出血”,可以认定猝死的原因是意外伤害。

 

  对原告律师的举证,被告及其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但不同意原告要证明的事实。被告代理律师表示,从死亡证明上看死亡原因是猝死,而不是意外伤害死亡。诊疗记录的日期是2007414,该时间距被保险人张某摔伤已过去17个小时,并只显示该人左眼钝挫伤。而其诉状上写的是416日上午摔倒猝死,与413的摔伤无关联性。同时,被告方出具了调查笔录和一份门诊病历,证明张某曾因患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衰二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预激综合征等疾病在医院住院治疗,被告认为,冠心病是常见的致人猝死的疾病,张某的死亡是疾病所致。而保险条款明确载明: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因为疾病所致的死亡,不是意外伤害保险所保障的范围。

 

  对于“猝死”本身的定义,双方也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猝死是急速意外的死亡,属于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非死亡的原因。而被告方强调了“猝死”的原因是潜在疾病,他认为“猝死”指外表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而发生突然、意外的死亡。

 

  焦点二

 

  “尸检协议”有效吗?

 

  张某死后,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而保险公司却提出张某是否属意外伤害致死还不能确定,拒绝理赔,并和张某家属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载明:受益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尸体解剖鉴定明确死因,若受益人拒绝进行尸体解剖鉴定,被告将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

 

  关于这份协议,原告代理律师称,作为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被告显然清楚,被保险人从受伤到死亡的过程,符合“外伤性迟延性脑出血”导致死亡的医学常识。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结合相关医学常识就可得出被保险人是意外身故的结论。但被告却无视原告所提供的事实材料,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原告签订了“不尸检就拒赔”的协议,该协议违背《保险法》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对原告无拘束力。原告没有履行协议,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虽然尸检有利于确定被保险人的死因,但是由于本案是一般的民事案件,而非刑事案件,尸检并非处理纠纷的必经程序,而且按照风俗习惯,人死后再解剖尸体,死者的亲属在观念上难以接受,因而原告没有申请对其亲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是合理的。况且保险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被保险人死亡时,如果双方对死因产生争议,必须进行尸检。若在投保时,被告明确说明需要尸检以查明死因,张某就不会投保。

 

  而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合法有效,原告违约在先。被告的另一代理人也反驳称,保险公司并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

 

  法院判决

 

  意外猝死证据不足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激烈的辩论后,法院对基本事实作出认定。

 

  法官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在向被告报案提起索赔后,双方所签订的“受益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尸体解剖鉴定明确死因,若受益人拒绝进行尸体解剖鉴定,被告将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协议订立后,两原告没有履行对被保险人张某的尸体进行解剖鉴定死因而予以火化的证据充分。

 

  对于原告指出的张某是“因意外伤害致死”的说法,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张某经医院诊断为猝死,而猝死的医学概念为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性疾病(器质性或非器质性)意外死亡。而张某在死亡前患有多种疾病,其尸体在未经过解剖,无法证明其猝死与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无关的情况下,如果要认定张某属于意外摔伤导致其猝死,两原告必须提供进一步证据。

 

  法官认为,两原告未能提供出证据证明张某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因此两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赔偿其保险金20万元没有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当庭判决驳回张某妻女的诉讼请求。

(常德晚报转载

网站首页 | 网站声明 | 协会简介 | 团队风采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9-2017 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1077号(银保监分局106、108室) 电话:0736-7227169
备案号:湘ICP备18001941号-1 技术支持:长沙雅普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