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曹建(化名)投保后,骑摩托车发生意外摔成一级伤残。要求赔付时,某保险公司以曹建从事“陆运职业”为由,只同意赔付20%。为此,双方对簿公堂。顺庆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全额赔付曹建保险金10万余元。 保险约定“职业分类” 骑车摔成一级伤残 曹建出院后,随即书面向某保险公司索赔,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某保险公司认为:曹建驾驶摩托车,从事“陆运职业”,只能按五类职业者赔付保险金的20%。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曹建遂请法院判令对方全额赔偿。 摩托车属“交通工具”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一类为农牧业、二类为渔业、三类为木材森林业、四类为矿业采石业、五类为交通运输业……但在合同中,职业一栏未填写。 法院认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曹建已交纳保费100元,双方保险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保单职业一栏并未明确投保人投保时的职业,曹建也未在被告提供的分类表上签字。 虽然曹建在驾驶摩托车中受伤,但摩托车不是营运工具,而是原告工作、生活中的交通工具。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已约定了赔付范围及标准,应当严格履行。某保险公司将曹建定为交通运输业,按五类职业标准的20%赔付,证据不足。曹建系农民,应参照农牧业职业分类标准即一类职业进行赔付。双方保单中约定免赔100元和意外住院津贴免赔3天,应予扣除。 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曹建残疾金、医疗费等107199.08元。 (新华网 王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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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摔成伤残 保险赔付10万元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0-3-11 15:16:20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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