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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摩托车和拖拉机交强险承保自律公约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0-6-29 11:37:24 阅读:

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

关于摩托车和拖拉机交强险承保自律公约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摩托车和拖拉机的交强险是国家强制险种,任何有经营资格的财产保险公司都不得拒保。承担社会义务是保险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的神圣使命。各公司要通过加强理赔质量的管理和费用成本的管控来降低交强险的亏损,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承保摩托车和拖拉机交强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摩托车和拖拉机交强险承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各财险公司摩托车和拖拉机承保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同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 长:  陈学祥  

副组长:  辜业林

成 员:  由各主体分管车险的副总经理组成(即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

各财险公司亦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并由总经理负总责。

第三章    工作措施

第三条  财险公司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必须设立摩托车和拖拉机专用承保窗口,并有醒目的标志,张贴《机动车辆交强险承保工作告客户书》。

第四条  实行交强险定额保单的,必须保证单证充足,无定额保单时,使用机动车辆统一保单,实行“见费出单”。

第五条  实行验证验车承保。

验证:1、车辆有效行驶证或车辆出厂合格证(车辆暂未注册登记上牌的);

   2、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船税免税或已完税凭证;

验车:拖拉机应符合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第六条  严格执行湖南保监局最近批复的摩托车和拖拉机费率规定。对于摩托车,必须依法代收车船税。

第七条  各机构在对待客户上门投保交强险业务的,应主动热情,只要提供上述的投保资料,即可投保交强险。

第八条  各财险公司应实行逐级负责制。不得在各层级考核中为限制单保交强险而设置负激励、更不得设置处罚性考核。各级人员不得向客户强制搭售商业险种,各财险公司均不得制定业绩考核奖励性措施,在销售过程中,可以宣导客户购买商业险,以使其保障更为充分,但在客户明确拒绝后不得拒保交强险。

第九条  承保大厅要设置大堂经理,做到环境整洁干净,工作人员文明礼貌,服务态度热情周到。

第十条  承保大厅禁忌用语

客户前来投保交强险时,严禁使用下列术语:

“电脑故障,不能办理”;

“没有单证,不能办理” ;

“系统升级,不能办理”;(如遇系统升级,应事先告之恢复营业时间)

“必须要领导签字”;

“我们公司不保交强险”;

“到XX保险公司可以办理”等。

第四章    罚 责

第十一条  发生拒保摩托车和拖拉机交强险事件(如客户投诉、媒体曝光或现场检查发现)且经查证属实的,协会秘书处将报车险专业委员会对拒保单位给予每笔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向保监局汇报,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各个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摩托车和拖拉机的承保情况(含承保台数和保费),再由协会定期上报保监局。

第十三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将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检查(包括明察暗访),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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