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自律

保险营销员流动的自律公约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09-4-21 22:01:00 阅读:

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员流动的


20071228理事会通过)

 

为促进全市保险营销员的有序流动,规范各会员公司的增员行为,根据有关保险法规,经各会员公司讨论协商,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常德市辖区内所有会员公司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

第三条  市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营销员流动自律公约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小组),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正、副秘书长任正、副组长,市内各会员公司负责营销员管理的部门经理为成员。其职责:

1、对本地区营销员的流动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

2、对举报、投诉进行查实;

3、每年第二、三季度对本地区会员公司执行本公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4、对会员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营销员,不得在业内流动:

(一)被吊销《资格证》的营销员;

(二)有严重不良记录,被列入省协会网站《湖南省保险从业人员“黑名单”》的人员;

(三)因违规违纪正在调查期间的营销员;

(四)未与原公司办理解除或终止代理合同的营销员;

(五)与原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未满一年者

(六)湖南保监局认定不宜转司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保险公司要尊重营销员的正常流动权,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阻挠营销员的正常流动。对符合流动条件的营销员,在其提出转司或离司书面申请后,转出公司应在1个月(因营销员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办手续者可顺延)内为其办理好如下离司手续:

(一)收回营销员应收保费和借款,结清应付给营销员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二)收回营销员的有价单证及公物;

(三)收缴营销员在合同中已明确应缴纳的培训费用;

(四)收回营销员的展业证并电话报省行业协会中介工作部备案注销(联系电话:0731-5797687);

(五)填写《湖南省保险销售人员转出通知单》(以下简称“四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转出公司留存,第二联市行业协会留存,第三联由营销员交转入公司留存,第四联营销员留存)。

四联单由省行业协会统一印制,市行业协会或会员公司可直接到省协会申领,由与营销员签约的基层公司或营销部使用。

第六条  转入公司应在营销员在原公司办理完毕离司手续后六个月后才能接受营销员入司上岗(包括参加培训、展业、出单),接受转司营销员。转入公司凭营销员持有的“四联单”第三联为其办理如下入司手续:

(一)审查营销员在原公司办完离司手续是否有六个月;市保险行业协会是否签字同意办理入司手续。

(二)审查《资格证》是否有效;

(三)核查是不是本公约第四条规定中的禁止流动对象(“黑名单”可以省协会网站:http//www.hnbxxh.com“会员专区”内查询);

(四)按照办证程序以省级公司为单位统一到省协会为转司人员办理展业证。

第七条  其它自律约定:

(一)转入公司不得唆使、暗示已转入的营销员回原公司鼓动其他营销员转入该公司;

(二)转入新公司的营销员不得动员其原签约公司的客户退保,转而向新入公司退保;

(三)营销员转入新公司后,原公司如发现其有违规行为时,应将有关证明材料转给市保险行业协会,新公司应积极配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做好违规查处工作;

(四)凡营销员申请流动未获原公司同意,原公司应向其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如有异议,可向市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提出调解要求;

(五)各市公司每季末向各自的省公司报送营销员流动情况表《见附表一、二》,再由省公司向省协会中介部报送,以便省协会及时更改营销员管理信息。

第八条  对违反以上约定的营销员和会员公司,分别由其签约公司和市行业协会“执行小组”调查核实,视其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罚:

1、转出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五)款之一者,罚违约金3000-5000元;

2、转入公司录用本公约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人员,罚违约金5000-10000元;

3、转入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三)至(五)款之一者,罚违约金3000-5000元;

4、未凭转出公司开出的“四联单”第三联给营销员办理入司手续的,罚转入公司违约金3000-5000元;

5、转入公司违反本公约第六条第(一)、(三)、(四)款之一者,罚违约金3000-5000元;

6、转入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者,罚违约金5000-10000元;

7、营销员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二)款者,罚违约金200-500元;

8、转入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三)款者,罚违约金1000-2000元;

9、转出公司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四)款者,罚违约金1000-2000元;

10、违反本公约第七条第(五)款者,罚违约公司3000-5000元违约金。

第九条  对营销员的处罚由其签约公司查实处理;对会员公司的违约处罚由市“营销员流动自律公约执行小组”按如下流程处理:

1、接到举报或检查中发现会员单位有违约行为时,经查证后向违约公司发出违约事实确认函,交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2、如违约公司主要负责人对违约事实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可对照本公约相关规定由执行小组集体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意见通知违约单位;

3、市协会“执行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后,将主要违约事实及处理意见分别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和违约单位的省级公司(见附表3);

4、省行业协会收到市执行小组的处理意见后,向违约单位的省级公司下达《自律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自律处罚规定》;

5、从违约单位的省级分公司违约保证金中扣除罚金,具体操作详见《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违约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200811日起生效。

附表一:《湖南省保险营销员流出情况统计表》

附表二:《湖南省保险营销员流入情况统计表》

附表三:《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处罚情况报表》

网站首页 | 网站声明 | 协会简介 | 团队风采 | 新闻动态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9-2017 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 版权所有 地址: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1077号(银保监分局106、108室) 电话:0736-7227169
备案号:湘ICP备18001941号-1 技术支持:长沙雅普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