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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2-4-9 16:34:10 阅读:

湘保监发〔2012〕16号


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
    为加快我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更好地发挥协会自律和服务职能,促进湖南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各协会要召开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议,组织集中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州协会要及时将《意见》转发至会员单位。
    二要对照要求,修改章程。各协会要按照《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对本协会章程进行修改。章程修改草案,应事先书面征求我局意见。
    三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协会要根据《意见》关于规范协会内部管理的规定,做好内部管理制度的废、改、立,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按制度办事,以制度管人。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2009年,我局出台了《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对规范全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建设,促进湖南保险市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行业及社会对协会的期望与要求也日益提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协会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协会辅助监管、自律和服务职能。为加快我省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湖南保险行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加强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规范化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有利于促进湖南保险业科学发展、有利于维护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行业协会自身发展、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为原则。
    (二)总体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协会规范化管理,达到运行、管理机制规范,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目标:1.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民主、科学议事决策水平明显提高。2.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健全、执行有力,保险市场竞争秩序良好。3.行业文化建设和诚信建设有效,会员行为规范,会员关系协调。4.保险消费环境优化,保险维权途径顺畅。5.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大幅提升,工作能力明显增强。6.内部管理规范,各项工作有序。
    二、性质、宗旨和定位
    (一)性质
    湖南各保险行业协会是湖南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宗旨
    湖南各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保险消费者提供服务。
    (三)定位
    湖南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辖内注册并开展活动的保险行业协会,对协会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进行初审,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审批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
    湖南保监局积极培育和扶持协会的建设和发展,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工作,将协会发展纳入行业整体发展规划,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湖南各保险行业协会应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完成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的各项工作,及时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以及各种重要活动和重大事项等。
    湖南各保险行业协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市州协会可作为会员加入省协会,依照其章程和规定,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省协会可在有关业务上对市州协会进行指导,市州协会应积极参加省协会有关活动。省协会和市州协会在具体职能上应各有侧重,互相协调,互为补充,严格按照章程行事,涉及具体事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
    三、职责
    自律与服务是协会的基本职责。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行业的自律中心、服务中心、协调中心和信息中心。
    (一)自律方面
    1.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行规行约,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3.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制定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4.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5.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服务方面
    1.积极参与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4.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上报重大投诉案件,做好业务主管单位批转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服务保险消费者。5.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使用正版软件。6.整合宣传资源,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正面引导舆论宣传。7.推进行业先进文化建设,培育具有时代精神和地域特点的湖湘保险文化,逐步形成保险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提高行业发展软实力。8.经业务主管单位授权和委托,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9.加强与国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和合作,借鉴先进做法,支持保险业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保险业利益。10.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四、组织机构
    (一)议事决策机构
    1.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个会员单位应推选2名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0日内须确定代表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等。(3)制定会费标准。(4)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5)审议理事或会员提交的议案。(6)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代表本人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4年一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按期召开。半数及以上的会员单位可提请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90%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2.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以连任。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理事的,可由理事所在单位接任者自动替补,并由秘书处在10日内函告各会员单位。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年会应当包括以下议程:(1)审议、批准秘书处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报告。(2)通报会费收取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收取办法。(3)通报自律公约履约和违约、处罚等情况。(4)通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调处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确定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费用收取办法。
    必要时,会长或1/3以上理事会成员,或半数以上某一领域专业委员会成员可提请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不得缺席。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委托本单位其他班子成员,携该理事书面授权参加会议。授权参会者享有与理事同样的议事表决权。
    3.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常务理事的,可由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接任者自动替补,并由秘书处在10日内函告各会员单位。常务理事会不得决议理事会年会讨论的议程。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常务理事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携该常务理事书面授权参加会议。授权参会者享有与常务理事同样的议事表决权。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4.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协会应设立产险专业委员会和寿险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中介专业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各会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任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从委员中推选1名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组成工作组。工作组主要职责为召集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及方案、内部协调联络等。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应与理事会保持一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委员的,可  由委员所在单位接任者自动替补,并由秘书处在10日内函告各会员单位。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应召开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改选。
    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半数以上委员提请召开,研究决定本领域自律工作等重大事项,具体包括:(1)自律公约的制定和修改。(2)自律检查的实施方案。(3)决定自律处罚的方式和程度。(4)拒不执行自律处罚决定的惩戒方式。(5)事关本专业领域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各领域会员单位作为各领域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按照自律公约开展业务。(2)按照约定缴纳自律保证金。(3)积极配合行业自律检查。(4)积极配合保险合同纠纷调处等工作。
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惩戒方式主要有:(1)业内警告和通报批评。(2)按约定扣除自律保证金。(3)向业务主管单位详细汇报违约情况,提请实施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4)自律公约约定的其他方式。
    (二)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日常运转和各项具体工作。秘书处应当设立以下机构:(1)办公室。(2)产险工作部。(3)寿险工作部。(4)调解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中介工作部等。
    为规范日常工作,秘书处应建立科学、全面的管理制度,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应当建立的制度有:(1)财务和物资管理方面的制度。(2)考勤和考核奖惩方面的制度。(3)公文管理方面的制度。(4)档案管理、印章使用、机要保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制度。(5)学习、培训方面的制度。(6)人员薪资制度。(7)其他有利于加强日常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的制度。
    (三)其他工作机构
    1.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协会应根据《关于推进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82号)的要求,设立保险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切实推进和落实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2.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换届筹备工作小组为临时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届满、需要进行换届改选的情况下成立,负责组织实施换届的各项筹备工作。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至少在换届前一个月成立,筹备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换届筹备工作小组由1名组长、2至3名理事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组长、成员由理事会推选,也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
    换届筹备工作小组的职责具体包括:(1)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申请。(2)督促上届理事会草拟工作报告及计划、财务报告。(3)如需修改章程,草拟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履行征求意见、表决和审查手续。(4)准备相关候选人的简历和审批材料。(5)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务工作。(6)其他文书、协调、联络等工作。
    3.合作类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履行协会职责,为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服务,协会可以建立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关系,依法、依规设立各类服务工作机构。
    鼓励协会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合作,建立保险合同纠纷仲裁机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等有利于优化保险消费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服务机构。机构名称、合作方式等事项由协会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五、人员
    (一)会长
    会长须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员单位推荐。获提名者(被推荐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和考察,获批后方可参选。
    会长任职资格和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如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只有1名,则直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如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差额选举,高票者当选。
会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期满后有意愿继续担任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可连任一届。
    会长的主要职责:(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2)组织研究协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3)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4)监督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公开招聘。(5)签发协会重要文件。(6)审批协会重大开支。(7)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会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按照章程规定产生继任者。章程未明确规定的,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原单位继任者接任或者改选。
    (二)副会长
    副会长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其选举程序与会长一致。副会长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员单位推荐。获提名者(被推荐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和考察,获批后方可参选。
    副会长任职资格和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副会长一般不超过2名,并在专业领域上与会长有所区别。
    副会长任期与会长一致,期满后有意愿继续担任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可连任一届。
    副会长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暂时空缺,在下一次理事会年会上进行改选。

    (三)秘书长
    秘书长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人选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员单位推荐。应聘者(获提名者、被推荐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获批后方可参选。
    秘书长任职资格和条件参照《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如符合要求的秘书长候选人只有1名,则直接由理事会会议表决。如符合要求的候选人多于1名,则在理事会会议上进行差额选举,高票者当选。
    秘书长应聘(获提名、被推荐)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在任期内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岁。特殊情况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秘书长负责组织协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由协会章程确定。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重新选举或选聘。秘书长提前离任的,3个月内应产生新任秘书长,在此期间由理事会指定人员临时履行其职责。
    逐步实现秘书长任职的社会化、职业化、年轻化。当选的秘书长应当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与所在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劳动合同。特殊情况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未同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秘书长不得从会长所在单位产生)。
   (四)副秘书长
    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1至2名副秘书长。原则上不得设专职副秘书长。
    副秘书长须通过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人选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应聘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获批后方可参选。
    副秘书长应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情况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具体职责由协会章程或有关工作制度确定。副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期满后重新选举或选聘。
    (五)工作人员
    协会秘书处以及其他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专职化。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均应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全部面向社会招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采取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
工作人员应聘标准由各协会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应聘部门负责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聘一般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2)大专或以上文化程度(驾驶员除外)。(3)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或工作经历。(4)已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招聘细则由各协会自行确定,但应当包括以下程序:(1)提前1个月以上、至少通过2种媒体发布招聘启事。(2)秘书处对应聘人员的年龄、学历等基本条件进行初审。(3)秘书长和4名理事组成招聘小组,采取集中考试、面试等形式,对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初试、复试。
    工作人员配备和岗位设置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尽量做到精干、高效。办公室可配备负责人1名,综合文秘人员1至3名,会计1名,出纳1名。产险工作部可配备负责人1名,自律专干1至2名。寿险工作部可配备负责人1名,自律专干1至2名。调解办公室可配备负责人1名,调解专干1名。设立中介工作部的,可配备负责人(或自律专干)1人。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业务主管单位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派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履职不当时,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相关层级的会议进行罢免、解聘、改选。
    六、管理
    (一)换届及章程修改
    1.换届。换届筹备工作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开展。换届筹备工作小组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关于启动换届工作的请示》,内容包括换届原因、换届筹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等,获批后方可启动换届程序。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协会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2.章程修改。章程修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修改草案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根据意见作出相应修改。(2)修改后的章程草案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3)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4)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审查须提交的资料有:(1)《关于审查**保险行业协会章程的请示》。(2)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3)章程修改说明。
    (二)组织机构管理
    协会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使用本意见中提及的规范名称(合作类服务机构除外)。
    协会设立其他工作机构、撤销已有工作机构或工作机构合并、更名等事项,应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书面请示,阐明理由,获批后方可设立、撤销或变更有关事项。
    设立合作类服务机构应当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未经同意不得设立。
    (三)人员管理
     1、资格审查、考察。协会如需进行人员改选,应将候选人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须提交的资料有:(1)《关于审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候选人资格的请示》。(2)《湖南保险社团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资格审查表》。(3)候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对照本意见关于“人员”规定的条件、资格,可以法规测试、查看档案、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群众座谈、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形式对候选人进行考察。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同意的,可以作为正式候选人参选。
    对当选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会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关于审批**(拟任职务)资格的请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连任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照以上程序执行。
    由会长原单位继任者接任会长的,须提交以下审查资料:(1)《关于审查会长资格的请示》。(2)《湖南保险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候选人)资格审查表》。(3)能证明其接任资格的章程条款或理事会会议纪要或其他说明材料,加盖行业协会公章。(4)身份证复印件和最高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2. 岗位及人员管理。协会工作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未经同意不得设置相关岗位和配备工作人员。
    (四)经费与财务管理
    1.经费管理。会费是协会经费的最主要来源。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应遵循合理性原则,既满足工作需要,又充分考虑未来发展。
    协会会费收取可采用固定标准,也可根据会员业务规模、机构数量确定收取比例。会费收取的原则、标准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由理事会研究提出,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列入协会章程或单独制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会费收取标准、办法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协会经费充足的,年度工作计划外的行业大型活动应从协会会费中列支。经费不足的,可单独筹集经费,筹集事宜应召开理事会研究。
    自律违约罚没收入的处理办法由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或秘书处制定,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会员欢迎、社会认可的非营利性有偿服务和市场运作。服务所得不得分配给会员或以充抵会费形式变相进行分配,应将全部收入用于协会自身建设和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2.财务管理。协会财务管理应按照《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湖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南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管理指引(暂行)》的规定执行。
    协会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
    财务人员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报告。
    不相容岗位必须分离。每项经济业务活动的授权、签发、核准、执行、记录应由相对独立的部门或人员分别执行。
    协会财务自收自支,按不同业务分别单独设立账户、专项核算,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执行秘书长“一支笔”审签制度,秘书长对社会团体的全部经济业务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超过一定数额的财务支出秘书长审签后须经会长审批。具体数额由各协会在章程或财务制度中自行确定。
    会长、副会长或其他理事会成员不得在协会报销、领取费用,参加与协会工作有关的会议或公务活动产生的费用除外。
    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离任须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每年3月底前,理事会应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会上一年度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可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检查。
    (五)薪资福利
    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本地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方案,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执行。
    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秘书处研究方案,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六)其它重要事项
    制定自律公约,举行论坛、庆典、研讨会等重大活动,协会联合开展活动等事项,应当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未经同意不得实施。
    办公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重要事项变更审批须提交的资料有:(1)《关于变更**(事项内容)的请示》。(2)通过此事项决议的有关会议纪要,加盖行业协会公章。
    七、考核及奖惩
    (一)考核对象
    协会考核以年度考核为主,考核对象为全省各保险行业协会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其他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的内容为党建工作情况和职责履行情况,具体分为党的建设、工作绩效、会员满意度、内部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各部门的评价、奖励加分及惩罚扣分项目等六个方面。
    人员考核的内容为年度工作、学习、廉洁自律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组织实施
    各协会年度工作情况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考核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各协会负责。
    (四)考核等次
    协会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人员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其中,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评优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他工作人员的评优由各协会负责,优秀人员的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
    (五)考核程序
    1.考核准备。业务主管单位成立协会年度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年度考核工作方案,下发开展考核的通知。
    2.实施。撰写协会、个人年度工作总结,填写年度考核有关表格,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3.总结。召开大会,公布考核结果,对优秀单位及人员进行表彰。
    (六)方式方法
    协会年度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七)奖惩
    1.对协会的奖惩。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推荐参加当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有关评先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协会应制定政策,对秘书处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限制行政许可等监管委托事项。同时,取消该协会会长的评优资格,协会秘书长年度考核相应为“不称职”。
    2.对人员的奖惩。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各协会应当年终发放其一次性奖金,奖金额为其当年12月份的月工资额。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业务主管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推荐参加当地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有关评先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各协会应当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当年12月份的月工资额。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终不得发放一次性奖金,取消参加年度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责令限期整改。是秘书长的,业务主管单位还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建议所在行业协会采取扣减薪资、留任察看等处理措施。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以及任期内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当予以辞退。是秘书长的,业务主管单位责令其辞职,或建议召开会员大会予以撤换,或提议理事会对其予以罢免。
    八、党的建设
    (一)组织设置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湖南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协会,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委员2人,1名委员兼任纪检委员。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书记同时负责纪检工作。
    (二)组织领导
    湖南各保险行业协会党组织隶属于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其党组织的名称、建立或撤销,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审批,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协会党员的组织关系统一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部门管理。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委员产生后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指派行业协会党组织负责人。
    党支部书记为党建工作主要责任人,在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支部党建工作。
    (三)工作职责
    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主席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党员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制定有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积极探索符合行业协会特点的党组织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对本协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各方关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做好群众工作,领导和支持群众组织独立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队伍建设
    1.发展党员工作。各协会党组织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各协会党组织应根据每年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于12月30日前将入党积极分子简要情况及发展计划报业务主管单位组织部门。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部门统一安排。对培养一年以上、经过培训并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经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研究后,组织部门统一安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2.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各协会党组织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起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安排、有针对性地抓好落实。
    党员教育内容应包括马列主义、毛主席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教育;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理想、纪律的教育;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等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党员应带头遵守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带头诚实守信,带头严格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党员教育可采取上党课、短期轮训、在职学习、听专题报告、座谈讨论、谈心、参观走访、开展读书活动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
    党支部书记、委员应经常深入调查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帮助党员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党员应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要把加强党员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注重发扬民主,切实保障党员的监督权利。
    3.党费交纳和管理。党员交纳党费,以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新接收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各协会党组织按规定定期收缴党费,及时足额上交业务主管单位组织部门,并及时准确填报党内有关统计报表。
    (五)工作制度
    1.“三会一课”制度。支部党员大会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年召开1次。支委会党支部委员参加,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党课全体党员参加,每年不少于1次。“三会一课”一般不得缺席,不能参加应当请假。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三会一课”记录。
    2.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底,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群众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根据评议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每个党员作出相应的评价。
    3.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为每个党员确定一至二个联系对象,认真听取联系对象对党员和党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等。
    4.报告制度。党支部应每年年底将全年党建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向业务主管单位组织部门书面报告。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或请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相符的,按本意见实行。本意见发布后,《湖南保险行业协会标准化建设指引》(湘保监发〔2009〕83号)、《湖南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考核办法》(湘保监办发〔2010〕140号)同时废止。
    湖南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的规范化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来源:湖南保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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