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身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 为防范化解资金截留、侵占和挪用等风险,我局先后出台了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和收付费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对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和提高资金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资金风险管控,提高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加大省级分公司的管理责任,我局决定在人身险公司实行资金集中收付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收费资金集中管理 (一)各公司收费资金应由投保人直接支付至市州及以上机构开设的收费账户,严禁支公司及以下机构开设收费账户。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实行收费资金直接支付至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的收费账户。 (二)除客户本人到营业网点或银行现金缴纳保费外,收费资金应全部实行银行代扣或转账支付。 (三)各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收费资金转账率。 二、实行付费资金集中管理 (一)各公司应实行退保金、赔款、给付、保单质押贷款、手续费和佣金等付费项目省级及以上机构集中转账支付,严禁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费用管控,逐步实现业务及管理费省级集中转账支付。业务及管理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或现金支票支付,单笔金额5000元以上应实行省级集中转账支付。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全面实行各项费用省级集中转账支付。 (三)各公司应将付费资金支付至与付费事项直接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支付至其他单位或个人,经办部门应对付费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各公司应保留真实完整的付费项目会计资料。支付手续费和佣金应在中介业务管理系统中保留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费、中介机构或代理人名称、手续费或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等依据。实行批量转账支付,应保留加盖银行印鉴的付费清单。 三、完善资金集中管控手段 (一)各公司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管控作用,开发资金管控信息技术系统,为资金集中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各公司要根据资金集中收付管理要求,理顺管理关系,改造收付流程,完善内控制度,提高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水平。 (三)各公司要明确销售、运营和风控部门的资金集中收付管理职责,对收付费资金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将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内部审计范围,确保资金安全,切实防范化解资金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资金集中收付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是提高资金管理水平,防止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防范资金截留、侵占或挪用风险的重要手段。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考评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做好报送工作。各公司要认真填写《湖南人身保险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情况统计表》,从2011年1月起每月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及电子文档报送我局。 联系人:苏平 联系电话:84528172 传真:84528170 电子邮箱:sx0731@126.com 附件:湖南人身保险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湖南人身保险资金集中收付管理情况统计表 公司名称: 月份: 单位:万元(金额)、件(件数)、个(个数)、百分比(占比)
制表: 复核: 负责人: | ||||||||||||||||||||||||||||||||||||||||||||||||||||||||||||||||||||||||||||||||||||||||||||||||||||||||||||||||||||||||||||||||||||||||||||||||||||||||||||||||||||||||||||||||||||||||||||||||||||||||||||||||||||||||||||||||||||||||||||||||||||||||||||||||||||||||||||||||||||||||||||||||||||||||||||||||||||||||||||||||||||||||||||||||||||||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资金集中收付管理的通知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1-2-28 10:19:19 阅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