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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赔偿 保险公司免责?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3-9-5 15:54:47 阅读: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曹群
 

  因交通肇事被受害者索赔39.36万元的王某,本以为此笔钱可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埋单”,谁知保险公司以驾驶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日前,河北怀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范围,支持了人保财险怀安支公司的抗辩主张。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6日,胡某驾驶王某所有的仙达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和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河北怀安县交警大队认定,事发后胡某未停车保护现场,反而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经张家口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向河北怀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及人保财险怀安支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393607元。肇事司机王某则认为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的限额内进行赔付,而人保财险怀安支公司则以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拒绝赔偿。

  庭审焦点:肇事逃逸赔偿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庭审中,王某一再强调,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相关免责条款对王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况且,胡某逃离现场的行为只会加重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而不会加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仍然只是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所以其主张合情合理。人保财险怀安支公司则拿出了保险单作为证据,认为在保险单正面有用红色字体标注的“明示告知”一栏,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要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以“加黑”突出标注的免责条款,且所附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事项已经用黑体字明确标明。

  同时,人保财险怀安支公司代理人认为,虽然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免责条款的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任何误导消费者的歧义,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中已以黑体字这一醒目方式予以了标识、提示;而对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约定的免责情形也是法律所规定的禁止行为,驾驶人无需经由保险公司“明确说明”就应知悉其涵义、法律后果等法律常识性内容。

  法官说法:肇事逃逸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诸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本案反映出的,不单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道德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其最基本的道德。如果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可能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致重伤或者死亡。因此,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轻则予以行政处罚,重则追究刑事责任。生命可贵,借由该判决警示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莫存侥幸之心,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也是对自身利益的最大漠视。

  最终,河北怀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人保财险怀安支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王某的索赔申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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