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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投两份交强险 第三者赔偿该怎么计算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3-9-13 10:59:10 阅读: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曾华明

  在日常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车主绝大多数都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法院和保险公司均依据惯例或合同约定按先交强险、后商业三者险顺序进行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同一肇事车存在两份交强险情况,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及事故各方在具体理解和处理上时常发生分歧。

  据了解,一辆车出现两份交强险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二手车市场购买的旧车。由于各种原因新车主在购买二手车后,由于不知道或不了解原车已经购买了交强险或原保险还未到期,新车主又到保险公司去购买了交强险,而保险公司因系统故障原因等因素又予以了承保(正常情况下,系统会提示)。

  2.主、挂车各投保了交强险。按照我国相关车辆管理规定,主车和挂车分属单一车辆并分别发放牌照并审验管理。为此,主车和挂车均需要分别投保交强险。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主挂车都是连接在一起的。所以出现一起交通事故,主、挂车多数就有两份交强险情况。

  3.施救车在拖拽事故车辆过程中,施救车、被施救车均投保了交强险等。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几起类似案例。

  案例1:张某2011年3月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台捷达牌轿车,由于原车主保单丢失且未将保险情况告知新车主,张某买车后由于参加年审必须购买交强险,为此到保险公司又去购买了一份,而保险公司可能是系统原因没有发现,就为张某签发了一份交强险保单。保险时间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3月14日。2011年4月1日,张某因驾车与一行人碰撞,造成行人受伤致残并承担全责。张某为此支付伤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保险金等15.26万元。事后张某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照后一份交强险限额赔偿张某12万元。后张某听说该车原来还有一份交强险在事故发生时还未到期,于是张某找到原车主,原车主告诉张某保险时间后,张某到保险公司请保险公司核实证明,原保单保险起止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1年4月14日,出险时间正好还在保险期内。为此张某要求保险公司将剩余的3.26万元全额赔付,保险公司以该车交强险属于重复投保为由拒赔,张某于是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2:某运输公司一辆大型货车2013年4月7日受单位派遣,施救一辆事故微型车。在一弯道超车因操作不当发生倾覆,其所载的事故车甩出将路边行人砸伤致残,大货车方全责。由于大货车和微型车均投保了交强险,且都在保险期内,伤者为此将大货车方和微型车主及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依据国家规定每辆汽车上路均应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一份交强险,每次交通事故当事方应承担一份交强险赔偿责任,这是法定义务。本案大货车弯道超车操作不当,大货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微型车属于大货车车载货物,虽然该车也投保了一份交强险,但与本次交通事故责任无关。为此本案伤者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货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

  案例3:某物流公司一主、挂车,2013年1月20日在某公路上与一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主车倾覆、挂车受损,三者摩托驾驶人受伤、摩托车搭乘人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总损失金额100多万元,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在处理索赔时发现,该主、挂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2013年8月交警部门主持调解时,物流公司咨询保险公司如何处理?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两种意见:

  一是本案应按两份交强险限额计算。其理由为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8版交强险理赔实务规定,“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案投保人为同一家物流公司,且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所以本案摩托车死、伤者赔偿金额近50万元,应先在两份交强险限额22万元内处理,余下的近28万元再按照同等责任各50%,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处理。为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总数为22万元+28万元×50%=36万元。

  二是本案应按一份交强险限额计算。其理由是2008版交强险理赔实务,对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理赔规定全文是“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和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是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赔偿金额赔款对交强险限额的内部分配,而不是第一种观点对第三者有两个交强险限额即22万元。按照第二种意见,本案保险公司对死伤者方赔偿金额为12万元+38万元×50%=31万元。

  笔者认为,对案例1重复投保情形,一审法院裁判虽然不尽合理,但基于公平原则,张某并未因为本案不当得利,保险公司的两份交强险赔款并未超出张某对伤者的实际赔款金额,且造成张某重复投保的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因为对于交强险投保,根据保监会规定,全国各家保险公司是联了网的。张某在投保时不管基于系统故障还是其他原因,均免除不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笔者对案例1法院裁判和案例3第二种意见持肯定态度。因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凡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都必须承担一份交强险赔偿责任,而这种义务是国家规定的法定强制义务。如果出现两份或以上的交强险保单时,原则上都只能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先承担一份交强险赔偿责任,然后再根据过错原则由肇事各方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一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只能承担一份交强险赔偿责任。对于诸如案例1这种特殊情况,应根据过错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以偏概全。

  总之,一辆车重复投保或一起交通事故车主有两份交强险生效保单情况虽然并不多见,但却偶有发生。如何正确或公平合理的处理,对保险公司甚至业界都是需要认真对待和积极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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