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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肇事逃逸 商业险不赔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3-9-13 11:06:43 阅读: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章周松

  近日,人保财险浙江省金华市分公司收到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决,对楼某肇事逃逸案的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维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随着该判决的生效,也明确了逃逸这一类型的案件,在保险公司对免责情形已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仅承担交强险部分赔偿,商业险部分由肇事方自行承担。

  2013年2月23日3时30分许,楼某驾驶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承保的小型客车途经杭金线177KM+400M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陶朱路圆盘地段与行人姚某发生碰撞,造成姚某受伤和车损。楼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姚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3时50分,楼某故意撞击路边行道树,并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楼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3月,姚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楼某和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赔偿事故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829171.21元;姚某系非农户口,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逃逸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责范围。

  经核实,该小型客车在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为50万元,投保不计免赔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肇事逃逸的,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核实承保档案,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有楼某签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保险单证送达签收单(权利义务告知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费率浮动告知单、机动车辆商业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险保险单等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对逃逸行为免责进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后经法院审理,明确姚某本次事故合理损失为58.6万元,认为逃逸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判决人保财险金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39万元,商业险范围的损失47.21万元由楼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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