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争议 □霍乾 “为啥只赔付我们5万元,我儿子意外身故保额是10万元……”,刚刚痛失爱子的 案例介绍:被保险人秦某,22岁,建材公司员工,于2009年10月投保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职业填写为建材买卖人员。同年12月,秦某在为客户安装铝门窗时,不慎从 要调解以上 针对上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经核实,秦某确为建材公司员工,但不仅是从事建材买卖工作,主要是负责为客户定做、运送、安装铝门窗事宜。经查阅保险公司职业分类表:秦某投保时工作填写为建材买卖人员,职业类别为一类(代码1501010);其高坠出险时为铝门窗非高空作业装修人员,职业类别为二类(代码0701026);假如秦某安装铝门窗高坠出险为室外 保险公司理赔是参照出险时而不是投保时的职业类别,所以被保险人对于职业类别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即在投保时要向保险公司明确告知职业类别。同时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内容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则营销员也应向其明确解说职业分类区别意义以及将来理赔标准。目前,广大营销员在销售意外险时,仅是强调其低保费、高保额的特点,现在要补充一点了,还应强调理赔是以被保险人出险职业类别为参照标准的,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文中类似 |
信息来源:中国保险报 |
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与出险职业类别有关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0-4-12 15:12:09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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