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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无证驾驶肇事 保险公司如何赔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0-4-22 14:25:57 阅读:
两年前,在320 国道曾发生过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2008 9 20 10 40分许,杨能松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新晃驶往芷江,在途经芷江侗族自治县新店坪镇路段时,与对面左转向的由张文爱驾驶的贵DA1949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右尾部相撞,造成二车受损、杨能松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能松、张文爱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杨能松治伤共花医疗费49495.28 元。经法医鉴定,杨能松的颅脑损伤致左上肢肌力Ⅰ级、左下肢肌力Ⅲ级属Ⅲ级伤残,建议终身1 人护理。事故发生后,交警在查验张文爱的驾照时发现,其持有的驾驶证注明的准驾车型为C1,而他驾驶的贵DA1949 号车却是重型自卸货车,显然张文爱所持驾照与准驾车型不符。而贵DA1949 号车已于2008 3 11日向被告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08 3 12 日起至2009 3 11 日止。

 

  贵DA1949 号车辆实际所有人也是张文爱,该车挂靠于贵州省铜仁市富民货运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代办车辆交费及办理车辆手续业务,并收取挂靠车辆管理费。为索赔损失,杨能松将张文爱、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贵州铜仁富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推上了被告席。

 

  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张文爱办理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而贵DA1949 为重型自卸货车,也就是说,张文爱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属无证驾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之规定,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一、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杨能松经济损失12 万元;二、张文爱赔偿杨能松经济损失75970.4 ;三、贵州铜仁富民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杨能松经济损失18992.6 元。

 

  宣判后,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提起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张文爱驾驶的是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但是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驾驶的车辆与驾照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无证驾驶

 

  本案中,张文爱虽然取得了准驾车型为C1 的机动车驾驶证,但C1 准驾车型中不包括重型自卸货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故张文爱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 12 5 日发布了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其中明确指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处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对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应当视为驾驶人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二、驾驶的车辆与驾照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车损外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2008 3 11 日,贵DA1949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张文爱虽系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根据该款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该条款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所列三种情形下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垫付的抢救费用,对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未免除交强险责任限额中所列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等人身方面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已明确将受害人的损失区分为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同时保监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也已明确区分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并将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限额、财产损失限额。因此,本案中,张文爱系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除车损这一财产损失不予赔偿外,保险公司应在死亡伤残限额、医疗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性质相当于格式合同,其规定显然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中国保监会于2008 2 1 日零时起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 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人民币。本案交通事故是在2008 2 1 日零时后发生的,应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杨能松的死亡伤残赔偿金62468.16元、护理费4060 元、终身护理费169360 元、误工费2030 元、精神抚慰金15000 元、交通费493 元、医疗费用10000 元均属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项目。现杨能松的以上损失均已超过赔偿限额,故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赔付杨能松120000元。

 

  三、驾驶的车辆与驾照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肇事司机追赔

 

  本案中,张文爱实际驾驶车辆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中国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张文爱追偿。根据我国驾驶证申领使用的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C1 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大型货车需领取B2 驾驶证。张文爱持C1 证驾驶须持B2 证才能驾驶的大型货车,应属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湖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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