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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让保险合同轻易失效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0-12-17 15:36:00 阅读:
作者:魏振书 来源:中保网·中国保险报

        被保险人黄女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险费1800元。由于经济原因中断了缴费,造成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不久后,黄女士办理了合同的复效手续。不幸的是,在保险合同恢复效力后的180天内,黄女士被医院诊断为肺癌转移,医治无效死亡。其家人来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手续时,被告知被保险人疾病是发生在保险合同复效的180天内,保险公司不负保险金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对此解释说,根据《保险法》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黄女士因为未能在60天的宽限期交纳保险费,造成了保险合同的失效。虽然之后办理了保险合同的复效,但是,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保险合同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失效问题是比较常见的,有不少人习以为常,都认为保险合同失效后,在2年内还可以办理合同复效,只不过多交一笔利息而已。但是,合同失效后再办理复效手续,会给被保险人带来那些影响,很多人却不以为然。其实,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就等于重新订立保险合同,仍然有180天的观察期,只不过保险费仍按照初次合同订立的费率而已。但是,办理合同的效力恢复,保险公司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健康声明书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如果体检报告不符合承保的标准,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办理恢复或加费处理。

        像黄女士这样投保多年,因为中断缴费造成合同失效的情况有不少。而其中除了经济原因外,有的是因为一时疏忽错过缴费时间、有的是因为联系方式改变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造成客户服务人员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等等。为了避免保险合同因错过缴费期而失效,笔者建议:第一,保险的续期缴费尽量采取银行代缴的方式,以避免错过缴费时间;第二,发生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务必及时告诉保险公司;第三,订立保险费合同时,要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因为万一错过缴费时间,假如你保单现金价值足够交纳当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就会自动帮你垫交,这样你办理合同复效后,也并没有180天的观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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