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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逃逸”不是“驶离” 保险公司推翻交警认定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常德保险协会 发布时间:2013-8-7 9:39:22 阅读:
作者:曾华明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梓/制图
  近日,人保财险四川省资阳市分公司对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交警责任认定书重新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大量的事实调查和证据证言,否定了交警事故认定驾驶员肇事后驶离事故现场的不实之词,对机动车商业三者险以驾驶员肇事逃逸属于免责事项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为公司减少经济损失45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27日20时30分许,高某驾驶川MR××××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在四川安岳县境内,与李某驾驶并搭乘梅某的助力自行车相碰撞,造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梅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未现场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时间迟至2月28日凌晨6时左右。之后交警部门简单轻信肇事者的单方事故经过口述,在没有相关证据证言情况下,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肇事者高某属于肇事驶离现场。事后不久被保险人高某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与死者家属和伤者进行了协商,达成了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45万元、一次性赔偿伤者梅某各项费用12万元,以及死者抢救治疗费5363.97元、伤者住院治疗费13998.54元等共计679362.51元的赔偿协议,并依据交警事故证明和保险条款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赔偿其经济损失。

     核心提示:

     保险公司在具体理赔过程中,对被保险人出具的交警证明材料等也不能简单采信,一定要结合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及时重新调查取证。

     调查核实及处理经过

     本案由于事故重大,人保财险资阳市分公司人伤服务分中心工作人员十分重视,考虑到本案事故重大而车方却未向保险公司及交警及时报案的不正常情况,公司法务及人伤跟踪人员于2月29日找到肇事者高某及时做了询问笔录。虽然高某对保险公司询问为什么出险后不及时向保险公司和公安交警报案以及擅自脱离现场等问题百般狡辩,但公司法务人员还是从其闪烁其词中发现了很多漏洞。为此公司经办人员又及时到医院找伤者并到事故现场寻找目击证人,取得了大量肇事者出险后曾经下车查看死伤者情况等证据证言,初步确定了本案属于明显的肇事逃逸案件。

     但2013年4月15日,高某却在达成与死伤者赔偿60多万元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当公司法务人员向高某出具保险公司调查核实结果,并以本案保险公司将按照调查取证事实,以肇事逃逸对商业三者险拒赔后,高某却出具了当地公安交警肇事驶离现场而非肇事逃逸的事故认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交警事故认定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据实赔付,否则将通过诉讼解决。

     收到高某提交的理赔资料和索赔诉求后,公司理赔中心高度重视并及时对案件综合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和梳理,对后续处理工作做了周密研究部署。

     (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晓之以理

     针对高某持有交警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高某属于肇事后驾车驶离现场而非肇事逃逸,这对保险公司十分不利。公司法务人员坚持认为保险公司调查获取的高某肇事逃逸更具客观真实性,是经得起检验的。为此,经办人员有针对性地耐心向高某讲清为什么保险公司认为本案属于肇事逃逸之理由。

     1.关于高某的索赔理由

     高某的索赔理由是,本案属于事发后本人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驶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反驳认为:

     一是本案高某驾驶的是小型轿车,而非大型客车和货车,出险后高某自身车辆、三者助力车均有明显的碰撞痕迹和损失,高某即使不下车也明显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

     二是根据保险公司调查取证,高某肇事后有伤者和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表明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曾经下车查看了现场和受伤人员,然后伺机逃离事故现场。而高某所称事故发生后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与事实不符;

     三是高某出险逃离事故现场后,虽然未及时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却在回家后基于良心的压力向急救中心120报了案,并利用自己在医院工作的优势,随时关注着伤者情况。保险公司有高某向120急救中心报案的相关证据。

     对于保险公司的上述三点反驳意见和相关证据,高某虽然百般狡辩,却始终难以自圆其说。

     2.关于高某坚持如保险公司拒赔,将诉诸法律解决问题

     公司法务人员明确告知,如果高某将本案诉诸法院诉讼解决,保险公司将依据调查获取的证据,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以及《道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议基础上,将保持向地方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违法投诉的权利,对高某可能非法获取的交警证明,对高某和基层交警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纪律调查。

     (二)以关心其职业生涯为突破口,动之以情

     基于保险公司上述调查获取的事实和肇事者高某为基层医院负责人的具体情况,公司法务人员明确告知高某,作为驾驶机动车辆肇事,一般法律后果并不十分严重。严重的是出事后弄虚作假,错上加错。另外基于肇事者高某30多岁已经成为基层医院负责人等情况,从个人职业生涯、事业发展等方面耐心劝导高某,切不可因小失大,在违纪违法的轨道上越滑越远,最终丧失了自己的美好职业前途。

     (三)拒绝诱惑和威胁,维护保险公司良好信誉

     高某在理屈词穷、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曾多次邀请公司法务人员和相关领导许以高额的金钱诱惑等手段,企图贿赂经办人员高抬贵手,并表示获得理赔款后一定加倍感谢,遭到坚决拒绝。又找到社会上相关领导和人员说情,同样遭到拒绝。最后还找人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均被严词拒绝,有效维护了人保财险工作人员的人身尊严和公司良好的信誉。

     通过上述工作和反复交锋,高某最终不得不放弃坚持保险公司赔偿商业三者险索赔要求,并在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2万元的赔偿协议上签字,圆满结案。

     几点启示

     基于交通事故证明一般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重要依据和当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实,结合本案的成功拒赔经验,笔者认为有如下启示:

     第一,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国家授权部门,一般情况讲其出具的法律文书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其公信力和客观真实性,保险公司正常情况下也应当予以采信。但由于当前社会诚信缺失严重,在保险理赔中发现交警证明弄虚作假屡见不鲜。所以保险公司在具体理赔过程中,对被保险人出具的交警证明材料等也不能简单采信,一定要结合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及时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作为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如对交警事故证明效力问题,除《道交法》有相关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还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该规定我们是否还可以理解为,公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唯一的对事故责任、事故经过的客观真实的认定。保险公司完全可以自身调查取证,获得新的证据推翻交警证明。这既是保险公司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保险公司打假防骗的有力武器。

     第三,最好不要走法律诉讼渠道解决类似纠纷。由于当前社会各界对保险公司理赔很多情况的不理解等现实问题,在车险诉讼中,社会舆论和法院多以格式合同的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同情弱者等理由导致保险公司诉讼案件输多胜少。我们认为,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最好的办法还是以诉前解决为好。以本案为例,虽然当事人在事实面前理屈词穷或威胁将通过诉讼解决,公司为此也做了大量应诉准备,但我们不急不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不惜花大量的时间从正面耐心细致地做客户思想工作,尽量避免和化解矛盾,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等方法,最终促使客户打消了企图获取不当得利的预期,不但节约了大量的诉讼成本,还有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败诉给公司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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