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动车辆商业险承保优惠折扣率的协议
(2009年3月23日财险理事会通过)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各财险公司经营的主导业务,占到业务量的60-70%。近年来,由于保险车辆交通事故频发,伤、残、死人案件多,赔付率居高不下,不仅成为制约各经营主体经营效益的瓶颈,也直接影响到向客户的理赔,财险理事会一致认为,机动车辆承保时的“八折”优惠已不符合我市机动车辆经营现状,为此,经财险理事会协商一致,从2009年12月1日起,各财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辆商业险时的“八折”优惠调整为“八点五折”(含各项优惠因子,不含新车)。继续按“八折”优惠出单的公司,每单将处以同等保费的违约金。
保险行业协会将对此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重点检查,也鼓励各经营主体以实名向协会举报,经查证属实,处罚到位后,按20%的违约金给予奖励。